邹伟华(右一)带领同事巡线 吉林供电段供图
这对师徒一年要走七百多公里,相当于从北京走到沈阳。他们每个季度都要对线路内的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供电设备进行巡视。
邹伟华说,林海中的电力线路沿线地形复杂,无法使用机动车巡检,只能徒步完成。相比其他季节,冬天是最艰难的。冰天雪地里,他们要细致检查每一处电杆,生怕错过隐患。
走到一处电杆,邹伟华发现横担扭曲变形,他拿着望远镜反复确认。“应该是大雪把树枝压弯了,先记录一下,回头申请一个‘天窗时间’进行维修。”邹伟华对王鹏说。
邹伟华厚厚的本子上记录着哪一处设备易发生故障,哪一段路要怎么走。工区职工们认为,这就是整个班组的检修“小红书”。
王鹏是个“90后”,已经跟着邹伟华处理过不少故障。即便工作环境艰苦,他也干劲十足。看着损坏的横担,王鹏主动请缨,“‘天窗’下来了我上去换吧。”
邹伟华再次叮嘱:“冬天电杆上有薄霜不好爬,一定要注意安全。”听到师傅一口答应,王鹏很高兴。
长白林海冬季昼短夜长,早出晚归、披星戴月已经成了邹伟华的日常。为了不耽误巡检,他把干粮带在身上,由于温度太低,干粮很快被冻凉。在背风的树后,师徒解决了午餐。
静谧的午后山林中,二人踩着积雪继续前行。今年的春运仍在进行,邹伟华和同事们的工作仍然很繁重。(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创世大发地图 |